案情簡介
案例一:李某案發(fā)前為某擔保公司等十家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或?qū)嶋H控制人。期間,李某以個人或其實際控制企業(yè)的名義,以1.5%~3%不等的月息,向100余名不特定個人及10余家單位非法吸收存款1.91億元,支付利息2292萬元。同時,李某又以寧波某擔保公司等實際控制的企業(yè)為這些巨額債務(wù)作擔保。由于李某在寧波有一定知名度,很多人爭相找上門來把錢借給他。在非法吸收了巨額公眾存款后,李某又以2%~7.5%不等的月息,向21名個人非法出借資金3253萬元,收取利息541萬元;以5%~8%不等的月息,向27家企業(yè)出借資金共2.22億元,收取利息5780萬元。
案例二:祁某某、程某某籌建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,祁某某個人未對公司投入任何資金,僅以借款作為銀行保證金維持經(jīng)營,但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該公司經(jīng)營狀況良好,以資金周轉(zhuǎn)、投資辦廠、投資理財?shù)葹橛,許以高額利息,以個人名義或公司作為擔保,先后從18名社會不特定人員處吸收資金,累計達1.08億余元,至案發(fā)時,尚有1754萬元無法歸還。
作案手段
1.用虛假宣傳作掩護。通過在報紙上登廣告,夸大企業(yè)取得的各種榮譽,利用“名人效應(yīng)”、親朋好友口口相傳等方式,大肆宣傳企業(yè)經(jīng)濟實力及光明前景,吸引投資人投資。
2.以虛構(gòu)項目、高額利息為誘餌。以1.5%~3%不等的高額月息為誘餌,以資金周轉(zhuǎn)、投資辦廠、投資理財?shù)葹橛桑蛏鐣惶囟ü娢召Y金。
3.用擔保公司做增信。以集資人個人或擔保公司名義擔保,打消投資人疑慮。
防騙小貼士
1.投資理財一定要認準正規(guī)持牌金融機構(gòu),不要被企業(yè)用宣傳廣告、明星代言、名人效應(yīng)等刻意營造的實力雄厚的假象所迷惑。
2.借款有擔保不等于借出的錢就沒有風險。找擔保人擔保,要看其有沒有擔保能力。如果擔保人超出自身擔保能力,無限度提供貸款擔保,那么其提供的擔保承諾就是一紙空文。
3.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謂的“高回報”“高利潤”“高利息”所蠱惑,而失去投資理性。